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模具工业协会(简称中国模协),英文名称为CHINA DIE &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(缩写CDMIA。)
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、研究院所、院校、社会团体等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、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,维护国家和会员的利益,把会员组织起来,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促进我国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。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,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。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:
1.开展调查研究,掌握行业现状,研究行业发展方向、政策和战略目标,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。
2.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,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3.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协助制订、修订和宣传、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,不断提高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化、专业化、国产化、商品化水平。
4. 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,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,分析研究并进行交流,提供信息服务。
5.开展行业价格、税收、资金、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,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,培育模具市场,协调模具出口价格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6.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开展技术咨询,组织举办模具及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,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以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。
7.沟通行业内外交流渠道,组织开展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。
8.组织模具技术工人、工程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出国考察、学习,开展行业人才交流,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。
9.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开展行业技术、质量、价格等的论证、认证和仲裁工作,组织行业产品评定、表彰、奖励等活动。
10.根据行业需要,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,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。
11.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,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社会团体会员两类。凡在我国境内的模具企业以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成为本会单位团体会员。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工业城市的地方模具协会,自愿申请,可成为本会社会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单位会员所从事的业务应该与模具生产有关;
第 九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;
(四)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 十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优先、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;
(三)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(四)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行业调查及统计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;
(五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逾期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(二)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制定、修改审议通过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。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规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
本会每届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事理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(或常务理事会会议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。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专业委员会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秘书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按规定收取的会费;
(二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三)政府给予的资助;
(四)个人、团体、单位及会员的捐赠和资助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明确的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的政策,制定、修改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根据上述原则,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:
(一)本会工作人员和特邀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;
(二)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;
(三)为执行本会任务,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;
(四)资料、刊物的印刷和购买专业书籍的支出;
(五)外事活动经费,参加国际组织应交纳的会费;
(六)对为协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;
(七)其他必要支出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,其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